繼承房產欲轉售,適用財產交易稅還是房地合一稅2.0?

2023-04-13
圖片取自CANVA

台灣房價高不可攀,未來以繼承取得房屋產權的比例將大幅增加!在取得房產之後,繼承人若選擇不保留房子,而是將繼承取得的房產轉售另作打算,在房地合一税2.0上路之後,「税事」即大事,適用財產交易稅或房地合一税2.0所要繳納的金額可是遠遠不同!
適用新制或舊制?以「被繼承人取得房產時間」為依據
「房地合一稅2.0」以2016年1月1日新法規正式上路後做為分界,房產為2016年1月1日後取得房產,稅額適用「房地合一稅2.0」(新制);於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產,稅額適用「財產交易所得稅」(舊制)。

因此於財產繼承發生後,繼承人如欲於轉售房產,要以「被繼承人取得房產時間」做為依據,例如:
1.吳老先生於2013年5月購入房子,於2016年3月往生,兒子繼承其房產,並於2021年將房子賣掉後購置新房,因被繼承人吳老先生於2013年取得房產,兒子售屋時則適用「財產交易所得稅」。
2.林老太太於2016年2月購入房子,於2020年4月往生,兒女繼承其房產,並於2022年將房子賣掉後均分現金,因被繼承人林老太太於2016年2月取得房產,兒女售屋時則適用「房地合一稅2.0」。
2016年1月1日後發生「第二次繼承」,適用「房地合一稅2.0」
假若繼承情況為,王老先生於2014年3月購入房子,於2017年8月往生,其遺孀繼承其房產,卻不幸於2018年5月也往生,由其兒女繼承房產,若欲轉售,則僅能依第二次繼承時間作為稅制分水嶺,因此適用「房地合一稅2.0」,但可以合併計算父母持有時間作為稅率級距的認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