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客想不開,房屋成凶宅,房東就該全盤接受嗎?

2019-12-03

有閒置空間出租,以包租作為收入是許多人的夢想,最大風險在於房客來往、經濟與情緒實情難以掌握,一旦租客想不開,房屋就成了「凶宅」,房屋凡被認定為「凶宅」,市場行情最低可攔腰打到市價六折,沒有屋主願意承擔汙名,還需認賠下跌的房價,難道房東遇到這樣的情況,就該全盤接受嗎?


【凶宅的認定】

根據內政部對於凶宅的定義,「賣方產權持有期間,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(包含主建物及附屬建物),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之事實(非自然死亡),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;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。」

在台灣依民眾對於「凶宅」嫌惡畏懼造成心理負擔的社會民情,依法認定為房屋瑕疵,然據定義而論,只要房子賣出轉手,買方持有期間,原凶宅就不再是「凶宅」,因此低廉的價格容易吸引投資客購買,重新裝修過後再行出租。


【房價折損,房東應該找誰請求賠償?】

若租客在租屋處了結生命,致使房東房屋變成兇宅,使得房屋交易價格減低,或出租收益降低,房東可向承租人(與房東立約,對房屋友保管義務且租約未期滿之人)或承租房客的繼承人提出損害賠償責任。


【是否能夠請求賠償成功,關鍵在於「是否違反善良風俗」的認定】

法界判例有所不同,在於法官對房客自殺是否屬民法中「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」的認定不一,有些法官認為自殺是出於生活的無奈,一般人於以抱憾及同情,不算違背善良風俗而損害他人利益,也有房東敗訴,無法請求承租人或繼承人賠償的判例。